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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www.cheyunhui.com 2024-08-18 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的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需要完成肯定工作,并将工作成就出货他方,他方同意工作成就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需要,按约定同意工作成就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就、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一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一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承揽合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并出货工作成就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根据定作人的需要完成肯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就,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区别。根据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就可以是体力劳动成就,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就;既能够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备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水平、数目、规格、形状等的需要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不同,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备独立性。承揽人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水平、数目、期限等责任,在出货工作成就之前,对标的物意料之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料之外恶化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遭到限制时,其承受意料之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备肯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需要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就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能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料之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备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包含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种类的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法、数目、水平完成出货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最重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对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赞同,承揽人不能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同意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择和购买并同意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准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能更换材料。

3.准时公告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需要不适当的,应准时公告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需要保密的,承揽人应守旧秘密,不能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同意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同意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需要。

5.出货工作成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就,应准时出货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就有关的技术资料、水平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就。

6.对工作成就的缺陷担保。承揽人出货的工作成就应符合约定的水平,承揽人对已出货工作成就的隐蔽缺陷及该缺陷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出货的工作成就有隐蔽缺陷,验收时用一般办法或约定的办法不可以发现,验收后在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提供材料。民法典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根据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清楚的,按买卖惯例;如还不可以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帮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准时完成工作成就,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帮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帮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需要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就。对承揽人完成并出货的工作成就,定作人应准时检验,对符合约定需要的,应同意该工作成就。超越约按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除去可以基于普通的合同解除缘由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是什么原因:

1.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帮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来自百-度)

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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